各植烟镇:
烟叶种植面临市场与自然双重风险。为解除烟农后顾之忧, 根据市政府济政[2002]60号文件精神和济源市烟叶种植风险保障金运行几年来的经验、教训,在烟叶种植风险保障金委员会多次酝酿及征求各镇意见基础上,进行修改完善,现将修改完善后《济源市烟叶种植风险保障金筹集、管理、使用、监督(暂行)办法》的通知印发给你们,望参照执行。
二○一○年五月三十一日
济源市烟叶种植风险保障金
筹集、管理、使用、监督办法
(暂行)
一、宗旨
考虑到烟叶易受自然灾害,尤其是山区气候多变的特点,为巩固、发展我市烟草基地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加快山区农民奔小康步伐,确保烟农实际利益,各方根据市政府济政[2002]60号文件精神,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《济源市烟叶种植风险保障金筹集、管理、使用、监督办法》(暂行)。
二、筹集
1、市烟办、烟草公司、烟农分别按每亩12元、9.6元、2.4元筹集;
2、本年度以五月三十一日为交款截止日期;
3、若本年度筹措资金不能满足补偿使用,所欠部分由市烟办、烟草公司负责筹措,保证足额兑付。
三、管理
1、风险保障金由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办公室负责管理;
2、管理委员会由市烟办、市烟草公司、植烟镇、植烟村代表共同组成,下设办公室。具体负责日常工作,办公室设在市烟办(办公室电话:6633248 ),一切补偿开支由管委会研究通过,不得挪资他用。
3、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专户储存、专款专用。
四、使用
遇到非人为的自然灾害,对参保烟农实行下列补偿:
1、遇到冰雹、龙卷风、洪水、泥石流毁灭烟田,全部损失者每亩补偿500元;
2、遭受部分损失者,酌情按比例予以补偿;
3、烟农遇到特殊意外、遭受重大损失者,予以适当补偿。
4、具体实施参照实施细则。(《实施细则》附后)
五、监督
风险保障金管理自觉接受财务、审计监督,自觉接受镇、村组和烟农监督,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,增加工作透明度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六、附则
1、风险保障金当年节余,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;
2、本年度全市无发生自然灾害,风险基金下年度滚动使用;
3,经过若干年积累,风险金丰余可增加补偿力度或扩大生产补贴,由管委会根据情况集体研究决定,另行公布。
七、此办法从六月一日起实行。
实 施 细 则
第一条 总则
为了推广农业新技术,促进优良品种烟叶的生产和发展,解除种烟农民的后顾之忧,保障烟农的经济利益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保障范围
目前我省大力推广的优良烟叶品种主要有云烟87,云烟201、202,中烟100,豫烟5号、豫烟6号等。凡种植以上公司提供的优良品种烟叶的农民(以下简称被保障人)均可以镇为单位,逐村成方连片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。
第三条 保障责任
1、冰雹、龙卷风、洪水、泥石流;
2、暴雨积水(指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能形成积水的);
3、暴风(指风力每秒速度17.2米以上,相当八级以上的);
4、其它(如烟农遇到特殊意外,遭受重大损失者,予以适当补偿)。
第四条 除外责任
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,保障人不负赔偿责任:
1、被保障人及其亲属的故意行为;
2、由于管理不善,不合理轮作换茬,不按规范化栽培技术管理或放弃不管造成的损失;
3、使用不适应当地种植的烟叶和伪、劣、淘汰烟种;
4、不按市、镇政府要求,种植在低洼、易涝和行滞洪区的烟叶;
5、底部的4—5个土脚叶及无效叶片;
6、旱灾、虫灾、草荒;
7、没有构成灾害的损失;
8、其它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。
第五条 保障期限
自烟苗移栽大田成活后起保至有效叶片采摘完为止。一般从6月1日开始至收购结束,最长时间不超过五个月。
第六条 保障金额
每亩烟叶的保障金额在500元以内确定。
第七条 被保障人义务
1、被保障人投保时应由镇政府统一筹集,统—签单,统一造册,统一缴费,不得拖欠,中途不退保。
2、被保障人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优良品种种植,加强田间管理,接受政府、农业、气象、烟草等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。
3、发生自然灾害时,被保障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,尽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,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镇有关部门,配合现场查勘工作。
4,烟叶遭受保障自然范围内的损失后,被保障人应提出索赔申请,提供损失清单以及镇政府、气象等部门的证明。
被保障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或有欺骗、隐瞒行为,保障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。
第八条 赔偿处理
一、保障烟叶遭受保障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,保障人应立即查勘灾情。若发生全损,应立即定额、赔付,以便于被保障人改种;若发生部分损失,保障人应记录在案,经过十至二十天的观察期后,确定灾害程度,损失面积,待保障期满后,按每亩保障金额和实际损失程序进行差额赔偿的方式处理。
二、计算损失时按照以叶计株,以株折亩,每株按有效叶片(可收叶)十八至二十片,每亩1000—1300株的范围来计算,低于上面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计算。
三、保障烟叶生产期遭受部分损失后,凡每亩一次性损失未超过保障金额的10%,免于赔偿;若相继遭受保障责任和非保障责任的自然灾害损失,责任难以分清时,按保障金额的20—30%扣除赔偿金额。
四、赔偿时如果承保面积小于实际种烟面积,按二者的比例赔偿。
五、赔偿计算时,按下列规定计赔:
1、全部损失(绝产)
(1)伸根期(团棵期)(6月20日前)按保障金额的30%内计赔;
(2)旺长期(6月21日—7月30日)按保障金额的50%赔付;
(3)成熟期。按保障金额与收获量(包括已采摘的烟叶)的差额赔付。收获量未达到保障金额的赔偿其差额;达到保障金额时,免于赔偿。
2、部分损失
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理赔。
六、保障人确定赔偿金额后,被保障人若在三个月内不领取赔款,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。
第九条 争议处理
被保障人与保障人发生争议时,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,双方达不成协议时,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。
第十条 解释权
本细则由市烟叶风险保障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主题词:农业 烟草 保障金 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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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源市人民政府烟草生产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印发 |